噪音檢驗合格車輛法規、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詳細講解】
噪音檢驗合格車輛法規、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詳細講解】
好啦!因為寫這些東西需要很多資料,因此我從各地方調了許多資料,網路上有非常多執法人員胡亂取締的貼文,這點我也非常不爽,但這些我就先不談,我們就以法規的根本來談。基本上,主要針對兩個部分:
- 遏止噪音檢驗合格車輛,再次改裝排氣管,法規實行辦法。
- 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細項辦法。
壹 ‧ 遏止噪音檢驗合格車輛,
再次改裝排氣管,法規實行辦法。
先從法規的首頁開始講起,這一段標題:遏止噪音檢驗合格車輛,再次改裝排氣管!這幾個字的意思,就是你已經驗合格的車輛,不得再做私下變更,每一輛車都只能驗過一次排氣管,此法的規範就是你驗過後,就不要再變更了。
主要就是政府要推行排氣管認證後,避免你認證完之後,回去又再裝上很吵的排氣管繼續騎乘,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因此才加了許多配套措施,說實話這種方式是有點蠢又很麻煩,基本上這裡就已經說明排氣管可以合法改裝。
先讓大家從細部詳細的探討後,我會在外面的懶人包節錄重點。為了避免我少放幾頁讓外人覺得我在規避某些法規之類的,因此我會把法規的所有頁數都放上來。
一頁也不少哦!
法規原文連結: http://bit.ly/2q7Wnwf
法規細項第1頁:會列這一段的意思,就是許多車輛常常被檢舉,但是被檢舉車輛每次回去檢驗時,車輛卻都是檢驗合格的,而且常有同一輛車一直被檢舉又一直驗過的情況,講白的就是大家都是要驗的時候才裝回原廠,回去後又繼續裝吵人的管,又或是驗的時候,是裝消音塞,驗過後又把消音塞拆了。
法規細項第2頁:這一頁又再次確認一個重點,交通法規規定:排氣管屬可改裝商品。
看看被檢舉照片以及到檢照片,就知道我上一段寫的問題。
法規細項第3頁:就是比較沒意義的一頁。
法規細項第4頁:這次的試辦,其實是屬於試辦第一階段,由於市場上已經充斥著許多不合標準的排氣管,因此才會選擇先試辦第一階段,目前該法還在試辦階段,到時候法規正式上路時,原先試辦就已經驗過的排氣管依然可以續用。而很多人再提的,由源頭的開發廠商自己去申請認證,消費者再來購買,這屬於第二階段,基本上會在第一階段試辦(預估試辦期間為6個月),評估成效後在施行第二階段。
法規細項第5頁:目前試辦的地點選在取締率最高的幾個縣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以及嘉義市。不過目前中央以及各地方在這一個法規上還在爭鬥中(尤其是台中),這我們先不管。作法就是你去驗過後,不得在改回去,改裝排氣管只要是符合分貝,也可以驗的過。如經發現驗過後又改回去,裁罰3000到30000以下。
限制的地方是重點:
排氣管噪音完全符合噪音分貝,即可順利貼取認證,但如果分貝介於審核值以上的5分貝(有5分貝的增加空間),也算你合格,但如果超過審核值加5分貝的空間但卻沒有超過管制值,則不能貼認證貼紙,且照片不會上傳雲端給予認證。然後目前因為還在試辦期間,因此一台車僅受理一支排氣管進行檢驗。一台車僅接受一支排氣管做檢測,排氣管消音塞需要焊死是要避免你回去又把消音塞拆掉。
至於要查自己的車輛在多少分貝才算合格,需要上網去查詢。每一台車型的噪音標準都不一樣,大型重機的資料也在內,上面列的分貝數加上5分貝,就是你的合格範圍。還有要查詢你的車輛的出廠日期,看你的車輛是第幾期的。
此時我們先來搞懂一件事,在路上協力攔查是警察單位,負責被檢舉以及被攔查開通知單後再進行噪音檢測的是環保局,而負責檢測非法改裝(驗車單)的是監理所,三個機關各司其職,管理不同,而監理所人員以及環保署都會隨同警察到現場進行聯合稽查。如同教士所說,如果路上只有警察單位的話,基本上警察單位不能隨意亂開單,必須由監理所人員在場,並證明判斷這項改裝是否有違規定,第二個就是噪音檢測負責的單位-環保署要在場,才能進行所謂的噪音檢測,注意!警察只是協助攔查,需要其他單位在場證實與配合,才能開相關的罰單。如果路上只有警察單位攔查你,他頂多就是把疑似噪音管的車輛進行舉報,或是開你所謂的驗車單,並不能直接開你罰單。如果有上述只有警察單位在場就隨意開你單的,你有權可以去上訴,最好也要現場拍照留底,不過現有法規排氣管是屬於可以更動的,所以如果就單排氣管開你單,是不行的。
而噪音檢驗的方法,在查清楚自己為何款車輛以及出廠日期後,檢驗的轉速則是以最大馬力的一半來測定 (限第一期到第四期),假設你的車輛原地噪音表定顯示是84分貝,而誤差值容許範圍則為84+5=89分貝,若最高馬力在9000轉出現的話,就代表檢驗時,需要在4500轉時測,而此時噪音必須低於或等於89分貝,才算是過關。注意此時如果是在路上被攔驗,記得要看清楚,檢測地點必須要在安靜且空曠的地方,不然環境音都有可能成為你超標的原因,還有一點要注意,如果你有改傳動或改缸,你本身的引擎音以及傳動噪音可能也會夾帶5分貝上下,因此如果你是排氣管但是你傳動改了很大聲或是引擎有更動,都有可能發生原廠管被開單的情況,也就是說,噪音管制法是不管你有沒有改裝,只要超標都開罰,這些都是要注意的,並且也有算在內。
另外如果你的車輛是第五期和第六期的車輛,排氣管的噪音一律不得超過94分貝!這一點要注意哦!
網址在這裡:
機車、大型重機標準下載: http://bit.ly/2r69yfv
汽車的標準在這裡:http://http://bit.ly/2r6IBID
法規細項第6頁:就是排氣管消音塞要焊死,否則不接受檢測的說明。
法規細項第7頁:以這一頁上撰寫的來說,目前試辦期間基本上是僅受理被檢舉者以及攔查後被警察單位舉報者,才可以去檢測,不過照二輪協會協調的結果,是說可以主動到環保局測試,可以先讓你試音,試過了如果噪音合格,再簽署同意書進行驗噪音,這是可行的!而車主簽查驗標籤功能告知暨同意書裡面,也有寫到如果你認證過後,排氣管要再檢測就可以主動通知環保署去辦理登記。
法規細項第8頁:查驗標籤功能告知暨同意書。
法規細項第9頁:貼紙的材質,雖然它上面寫得好像貼紙很耐高溫,但是實際測試,貼紙還是很容易掉漆退色,這點是我們協會到時會再去反應的。
法規細項第10頁:就是防止你把貼紙貼到其他排氣管的措施。
法規細項第11頁:上傳到雲端的照片一台車共三張,基本上這個雲端只有相關單位可以上去查詢,一般民眾看不到。
法規細項第12頁:這個地方就是我要講的第二個重點了!由新北市公布的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的地方,有人在問我這一段到底是怎麼樣,在此我先跳過不講,留到第二個重點再來講。
法規細項第13頁:基本上如果遇到有心人再次檢舉,只要比對雲端上的照片,雲端照片如果符合,就不會被罰。
法規細項第14頁:這裡寫的是試辦縣市的流程,車輛到檢時以及被攔檢時的處理流程,這裡需要注意的就是你已經驗過的排氣管絕對不要給別人裝或是裝別人的,不然依偽造文書罪被處裡的話,是比開一張單更麻煩的。
法規細項第15頁:這裡寫的是試辦縣市的流程,如果你是沒貼認證貼紙的話,他就會現場查驗你的車輛是否為原廠管,但即使是原廠管,他也會對你進行噪音檢測,如果噪音檢測沒過,依然會開你單,他可以賴說你可能排氣量有更動之類的,依然會開你單。這也是為什麼原廠管也會被開單的狀況。
法規細項第16頁:這裡寫的是其他縣市(非試辦縣市)的有貼認證貼紙的執行辦法。
法規細項第17頁:這裡寫的是其他縣市(非試辦縣市)的無貼認證貼紙的執行辦法。
法規細項第18頁:這一頁寫得很清楚,如果現場只有警察單位,他只能函送環保局,並不能直接告發你,除非現場有環保局的人在。
法規細項第19頁:警察單位一般只能判斷你的聲音有無明顯過高,現場如果沒有環保局人員,是無法開罰你的,只能進行舉報。
後面的19頁基本上都是Q&A,我就直接採用複製內文的方式了,請注意看幾個問題點。
環保局面對民眾Q&A:
● 民眾如何申請換發查驗貼紙?
民眾主動與轄區環保局聯繫後,環保局查驗該車輛之前檢測紀錄與雲端資料,並安排該車輛至環保局指定地點再次接受查驗,確認無誤或經噪音檢測合格後,換發新查驗標識貼紙,並更新雲端照片資料。
● 民眾拒絕張貼查驗標識?
民眾若拒絕張貼查驗標識貼紙,環保局應告知未張貼之車輛,爾後若再遭民眾檢舉、警方通報或經環保局路邊攔檢,都應再次到檢查。
● 包覆式排氣管應張貼哪裡?
原則上環保局應貼附於機車排氣管或明顯可見之處,以利後續稽查人員查證。
● 民眾遺失貼紙該如何處置?
民眾主動向環保局提出申請重新查驗,環保局通知車主再次驗車。若為原廠排氣管或原查驗過之排氣管,則重新製作原查驗貼紙。若非原排氣管,改裝管則執行原地噪音檢測作業。
● 有貼紙,但是車輛聲音很大聲?
發現車輛有聲音異常情形者,即使有張貼查驗標識且雲端資料外觀無誤,仍應再重新執行原地噪音檢測,以釐清車輛是否有再度規避之可能
● 如何辨識消音塞是否焊死?
檢視受驗車輛之排氣管出口部份是否有裝設消音塞,其消音塞是否有焊接痕跡?若是消音塞僅以螺絲鎖緊或未鎖及未焊接之車輛,不得進行後續之作業,需要求車主將消音塞焊死或鎖死後再驗。
● 無法現場就給予貼紙,該如何處置?
若環保局因現場有突發狀況,如缺紙、碳帶不足、列印機與電腦故障或操作人員不會操作等原因,無法現場給予查驗標識貼紙,應先拍攝車牌與排氣管照片建檔,再與車主約定於指定地點貼上貼紙並再次上傳。
● 若車主本人無法到場檢驗,要如何處理?
車主無法到場可委由他人代驗,須提供委託書證明為車主委託辦理。
● 排氣管很燙還能貼嗎?
稽查人員請等車輛稍微冷卻再張貼,由於排氣管為高溫狀態,張貼時務必配戴手套輔助將貼紙貼附,貼上後並在貼紙表面來回壓實。
● 經查證車主有再次改回原改裝排氣管情形者,應如何處置?
應先依轄區噪音管制法第八條公告內容進行處分,並且安排車輛現場檢測或通知到檢。
● 民眾車輛過戶、變賣該如何處置?
若環保局發現車輛於過戶或變賣前已有明確再度不當改裝之事實,應依照噪音管制法第八條公告內容對前車主(當時駕駛人)進行處分。並寄發勸導通知(非到檢通知)現任車主車輛有此產生噪音之疑慮,應立即改善以免受罰。
● 有查驗標識,但無法辨識有無再度不當改裝?
若稽查人員無法辨識車輛有無再度不當改裝,應現場再次安排檢測,或安排車輛通知到檢。
● 是否需要現場立即上傳照片至雲端系統?
建議環保局盡可能現場完成照片上傳作業,亦可於檢測後,回到局內再上傳檢測照片資料。
● 車主變更排氣管重驗之後,雲端資料該如何變更?
環保局於雲端系統建立新資料與上傳照片,並告知環保署,由環保署管理人員協助刪除舊資料。
● 車輛被檢舉後環保局作業流程為何?
檢舉資料經環保單位查證無誤並確認有不當改裝或妨害安寧之虞者,由受理環保局查詢車輛車籍資料後,通知車主於指定期限前至指定地點檢測,如車主有疑義或有不在場證明等佐證資料,可提供環保局查證後不予辦理,逾期未到檢或檢驗不合格直接告發,並再次通知到檢至改善完成為止。
● 發現偽造貼紙如何處理?
經環保局查證造假貼紙者,依偽造文書相關法令辦理。
● 環保局路邊攔檢或通知到檢時遇「無」標識貼紙車輛,應如何查驗?
○ 雲端系統查詢「無」該車輛紀錄,未檢驗認證者:
明顯製造高噪音者,須現場檢測或安排通知到檢,檢查結果不合格依噪音管制法第11或第13條處分,再次安排通知到檢至改善完成。
無明顯噪音,現場檢驗合格或原廠排氣管者貼檢驗標識,並紀錄後放行。
○ 雲端系統查詢「有」該車紀錄,已經檢驗認證者:
查與雲端照片不符,證明該車又更換排氣管或不當改裝,則依噪音管制法8條告發處分,並安排通知到檢。
○ 查與雲端照片相符:
但車輛明顯製造高噪音,且查該車排氣管有疑似進行內部改裝或損壞者,經噪音檢驗後依違反噪音管制標準告發。
貼紙遺失者,且無明顯製造噪音情形,重新張貼機動車輛噪音查驗標識。
● 環保局路邊攔檢或通知到檢時遇貼有標識貼紙車輛,應如何查驗?
○ 雲端系統查詢「無」車輛紀錄:
經確認無該車輛紀錄,研判可能有偽造查驗標識或有標識之排氣管安裝不同車輛之虞時,依相關規定處理,並再次安排通知到檢至改善完成。
○ 雲端系統查詢「有」該車紀錄:
比對該車輛檢測照片與雲端照片不符,證明該車更換其他貼有標識之排氣管,依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告發處分,並再次安排通知到檢至改善完成。
比對該車輛檢測照片與雲端照片相符:
無明顯製造噪音,則放行處置。
車輛明顯有高噪音情形,排氣管可能內部有改裝或損壞者,經檢驗後依違反噪音管制標準進行處分,再次安排通知到檢至改善完成。
● 民眾有兩支排氣管欲申請檢驗?
試辦期間僅受理一台車一支排氣管進行檢驗。
● 超過審驗值加5分貝,但未超過管制值,可以張貼查驗貼紙嗎?
超過審驗值加5分貝之車輛,符合標準不需開單受罰,但不能貼附查驗標識貼紙。
● 警方協助通報車輛,須要什麼資料?
須有車輛後方含車牌照片、車輛側方含排氣管、查驗標識照片及行為人基本資料。
● 若攔下或到檢貼有查驗標識貼紙車輛?
確認雲端資料,為原廠排氣管或原查驗過改之排氣管,且輕催油門聲音無明顯偏高,則放行。
若比對雲端資料不符,則執行原地噪音檢測作業或安排通知到檢。
● 能否以噪音管制法第八條公告處分有查驗標識之車輛?
發現車輛有異常聲音,即使有張貼查驗標識貼紙,不能以噪音管制法第八條公告進行處分。僅能安排現場原地噪音檢測或通知到檢。
民眾面對環保局Q&A:
● 查驗標識有效期限多久?
查驗標識貼紙有效時間為試辦期間內(106年5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或正式實施「遏止噪音檢驗合格車輛再次改裝排氣管計畫」時,將持續沿用。但若環保局發現該車輛噪音異常,經噪音檢測過後,原貼紙功能失效。
● 查驗標識貼了是不是就不會被罰?
具查驗標識貼紙車輛,經環保局或警察機關比對雲端資料無誤,且判斷車輛聲音無異常後,不會進行處分。但經判斷聲音異常車輛,仍會安排車輛噪音檢測,不合格者依法處分。
● 如果查驗標識貼紙掉了怎麼辦?
查驗標識貼紙遺失或破損,應自行與轄區環保局聯繫,並擇日再次進行查驗,換發新查驗標識貼紙。
● 可不可以貼別的地方?
該查驗標識貼紙為排氣管查驗之證明,張貼位置應於排氣管構造上。
● 如果不貼會怎麼樣?
不願貼附查驗標識貼紙之車輛,後續若再遭民眾檢舉或環保局路邊稽查攔下時,均需重新執行原地噪音檢測,違者依噪音管制法進行處分。
● 噪音檢測合格過,是不是可以不用貼?
未貼附查驗標識貼紙之車輛,後續若再遭民眾檢舉或環保局路邊稽查攔下時,均需重新執行原地噪音檢測,違者依噪音管制法進行處分。
● 會不會有人仿冒我的貼紙?
各查驗標識貼紙均有專屬之流水號,且環保局會比對雲端照片資料庫,確認查驗標識貼紙內容與受測車輛是否符合,以降低有心人士仿冒他人標識貼紙之資訊。
● 如果有破損,可不可以自己做一張?
查驗標識貼紙破損,請逕洽轄區環保局擇日安排重新查驗,民眾若自行自製標示貼紙,即屬偽造之行為,須追究相關刑責。
● 雲端資料庫會不會洩漏我的個資?
雲端照片僅參與環保局及縣市警察局有專屬帳號密碼登錄,因此不會有個資外洩之疑慮。
● 雲端資料庫我可不可以上去看?
雲端照片資料庫僅提供參與環保局及警察局查證之用,並不開放給一般民眾使用。
● 如果我需要再換排氣管應該怎麼做?
更換排氣管需與環保局聯繫,擇日完成查驗作業後,環保局會換發新查驗標識貼紙與更新雲端照片內容。
● 若車主本人無法到場檢驗,要如何處理?
車主無法到場可委由他人代驗,須提供委託書證明為車主委託辦理。
● 如果我再換管到環保局再次查驗日前會被處分嗎?
○ 若經環保局路邊攔檢,則須現場完成原地噪音檢測,合格放行,不合格則依法處分。
○ 若遭民眾檢舉,環保局將會比對到檢車輛是否與檢舉事證相符(代表車輛有蓄意於檢測執行前,使用高噪音排氣管製造噪音之可能),若不符則先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處分。再安排通知噪音檢測,合格則換發新標示貼紙,不合格則進行處分,並擇日再驗。
● 查驗過後,我再度更換回原廠排氣管,經攔檢與雲端照片不合,需要受罰嗎?
凡是變更已完成查驗車輛之排氣管,應先向環保局提出申請查驗。經環保局確認為原廠排氣管且聲音無異樣後,環保局將更新雲段資料,並張貼新查驗標識貼紙。
● 被檢舉車輛接到通知檢驗函時應如何處理?
車主可持環保局寄發之通知檢驗函等相關證件,應依通知檢驗時間至各環保局指定地點檢驗。若確定無妨害安寧情形或檢舉資料不符,可提出相關佐證資料,經環保局查證後不予辦理。
● 若車主發現標識貼紙有損壞情形,要如何處理?
已查驗之車輛,如有維修保養、洗車、排氣管老舊、貼紙表面遭擦撞,或諸如遭他人破壞等各種自然或人為因素,致標識貼紙有遺失、損毀、文字模糊等情形,車主可自行與環保局聯繫,由環保局再次檢視後,視情形安排檢測或查驗無誤後,重新核發貼紙及上傳資料庫。
警察機關執法Q&A:
● 能否以噪音管制法第八條公告處分有查驗標識之車輛?
因為噪音管制法主管機關為環保單位,發現車輛有異常聲音,即使有張貼查驗標識貼紙,僅能通報環保局,由環保局直接開單告發處分,並再次安排通知到檢。
● 如何通報查驗標識有問題之車輛?
由於處理查驗標識有疑問車輛權責機關為環保單位,警方若發現有疑義之車輛,可拍攝車輛後方、含排氣管側面及查驗標識照片各一張,及記錄行為人基本資料,轉交環保單位進行後續處置。
貳 ‧ 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細項辦法
106年5月1日新北市公告原文網址:http://bit.ly/2r6I9do
上面這三張,是新北市於106年5月1日起發佈的公告,並以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為依據,說實話這一張公告其實早在數年前就已經公告幾乎一模一樣的內容,在夜間從事任何噪音極大的商業行為本來就都是不允許的,包含鞭炮、卡啦OK、聲樂、宗教、使用擴音設備之類的,主要只有因應新法-排氣管認證這一塊增立了第四項:
於本市內各纇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使用任意變更經噪音檢驗合格並已貼附查驗標識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二)於晚上十點至翌日上午六時,使用未經噪音審(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很多車友誤解為認證後也不能上路,或是所謂的宵禁等等,其實以(一)條說明的意思,是指你的車輛已經通過排氣管認證,但是你又私下改成其他管的車輛,不得行駛於道路,是這樣的意思,許多人曲解這個意思了,你已經認證後,又偷改其他排氣管自然會不准你上路。
而(二)條的意思,就是你使用未經噪音認證的排氣管,在夜間規定的時間不能行駛於道路,當然原廠管除外,而新聞有寫到,只要於晚上10點至隔日上午6點於新北市境內路上,查獲行駛中的不當噪音車輛,無須經過噪音檢測,可以現場直接開你單,這種方式在噪音管制法中,其實是以行為論處。5月15日之後,新北市路上的攔查還是會屬於聯合稽查,由環保署開立環保纇罰單,由監理人員陪同開改裝(交通安全)類單。
基本上你的車輛不要是太誇張的噪音車輛(一聽就非常明顯的噪音),還有晚上盡量不要出門,基本就沒有什麼大問題。第二點,5月15日起,一旦查獲行駛中車輛使用未經環保署噪音審(檢)驗合格的排氣管,將會立即開單告發!這個開單告發其實新聞上有點在玩文字遊戲嚇唬人,政府環保署才剛試辦排氣管認證,還在試辦期間,短時間內又沒人力接受主動申請只接受檢舉與攔查,認證貼紙的涵蓋率不可能廣,因此新聞的意思是有點曲解的,主要就是若你的車輛是明顯辨識為改裝管者,只要你沒有認證,就會開立通知單,要求你去環保局檢驗噪音或是現場檢驗噪音,只要你是屬於改裝靜音管系列,如果檢驗有過就沒事,如果檢驗沒過,也是由環保局依照噪音防制法開你單。
而所謂的噪音管制區,如下:
(一)第一類:國家公園。
(二)第二類: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住宅區。
(三)第三類:第一類、第二類、第四類以外之地區。
(四)第四類: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工業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之丁種建築用地及正式通車營運之一般鐵路、高速鐵路、大眾捷運系統、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及十五(含)公尺以上之其他道路(以上皆不含場(廠)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