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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檢驗合格車輛法規、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詳細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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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檢驗合格車輛法規、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詳細講解】 好啦!因為寫這些東西需要很多資料,因此我從各地方調了許多資料,網路上有非常多執法人員胡亂取締的貼文,這點我也非常不爽,但這些我就先不談,我們就以法規的根本來談。基本上,主要針對兩個部分: 遏止噪音檢驗合格車輛,再次改裝排氣管,法規實行辦法。 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細項辦法。 壹 ‧ 遏止噪音檢驗合格車輛, 再次改裝排氣管,法規實行辦法。 先從法規的首頁開始講起,這一段標題:遏止噪音檢驗合格車輛,再次改裝排氣管!這幾個字的意思,就是 你已經驗合格的車輛,不得再做私下變更,每一輛車都只能驗過一次排氣管 ,此法的規範就是你驗過後,就不要再變更了。 主要就是政府要推行排氣管認證後,避免你認證完之後,回去又再裝上很吵的排氣管繼續騎乘,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因此才加了許多配套措施,說實話這種方式是有點蠢又很麻煩,基本上這裡就已經說明排氣管可以 合法改裝 。   先讓大家從細部詳細的探討後,我會在外面的懶人包節錄重點。為了避免我少放幾頁讓外人覺得我在規避某些法規之類的,因此我會把法規的所有頁數都放上來。 一頁也不少哦! 法規原文連結: http://bit.ly/2q7Wnwf 法規細項第1頁: 會列這一段的意思,就是許多車輛常常被檢舉,但是被檢舉車輛每次回去檢驗時,車輛卻都是檢驗合格的,而且常有同一輛車一直被檢舉又一直驗過的情況,講白的就是大家都是要驗的時候才裝回原廠,回去後又繼續裝吵人的管,又或是驗的時候,是裝消音塞,驗過後又把消音塞拆了。 法規細項第2頁: 這一頁又再次確認一個重點,交通法規規定: 排氣管屬可改裝商品 。 看看被檢舉照片以及到檢照片,就知道我上一段寫的問題。 法規細項第3頁: 就是比較沒意義的一頁。 法規細項第4頁: 這次的試辦,其實是屬於試辦第一階段,由於市場上已經充斥著許多不合標準的排氣管,因此才會選擇先試辦第一階段,目前該法還在試辦階段,到時候法規正式上路時,原先試辦就已經驗過的排氣管依然可以續用。而很多人再提的, 由源頭的開發廠商自己去申請認證,消費者再來購買,這屬於第二階段,基本上會在第一階段試辦(預估試辦期間...

重機上不上國道跟你有很大關係!引用: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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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機上國道,一直都不是是非題,而是選擇題。日本、加拿大、美國等政府,都一再警告他們的國人,遊台時,千萬注意交通安全。你開車騎車上路的安全與否,跟重機上國道,或者外國人來台的安全,都密不可分。看完這篇文章,你可以更知道台灣交通混亂的來龍去脈,問題一直都只是同一個。如果你也認同,請分享這篇文章,讓更多人知道。 平等:所有人有絕對同樣的資源。正義:依照個人狀況給予適當的資源。歧視:這個資源你不能用。 他們算公民不服從?是這樣子嗎?   說到公民不服從,大家第一個想到的一定是太陽花運動。公民不服從在維基百科裡的解釋是說:「 公民的『反對權』就是指『公民不服從』,雖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卻是出於對『社會良知及正義』等公共利益的重視而不得已所採用的一種手段。」 那麼重機騎士不斷吶喊,說法律早三讀通過,為何遲遲不讓重機騎士上路?一般民眾不了解他們的訴求,也不認同重機騎士所謂的「公民不服從」。因為有些人認為重機上國道跟「公眾利益」毫無關聯。但是,如果真的這樣想,那麼中華民國政府會在後面偷笑,笑到你心裡發寒。   請您跟著我們來做個想法實驗:假設今天你要從台北到高雄,你會有幾個選擇,飛機、高鐵、台鐵、客運,或是自己開車。但是,假設二十年前政府就禁止長途使用鐵路設施,逼得你要搭飛機或自己開車,你會不會覺得「選擇權」被剝奪了?   或許你現在冒出了幾個想法,以前沒有高鐵、自己開車沒差、搭客運舒服,有了高鐵可以選擇以金錢換時間等,這些想法都沒有錯。但是真正缺少的往往是你所不知道的,也就是假如沒有高鐵,你會覺得有高鐵好或不好嗎?答案肯定是不知道或沒想法的。 上圖是白牌機車駕照,但交通部寫得很明白這是「汽車駕駛執照」,可駕駛普通重機。在國外,具有普通重機的駕照就可以行駛所有道路,當然包含高速公路,不存在「車種歧視」。 人權就這樣默默地被政府剝奪了   當選擇權套用在一台交通工具時,人權賦予了「我」可以行使「選擇權」,我選擇哪種交通工具、哪條路都是出於我的「自由意志」,為什麼政府要剝奪?既然要剝奪也要有合理原因。例如老人代步車、滑板車、牛車這種非汽缸形式的車輛車速普遍不快,這類的剝奪是合理的;但同樣都是汽缸形式的汽機車,為什麼會有兩種截然不同的選擇權?一樣都是機車,為什麼可以行駛的路卻不一樣?這在外國人眼裡,都是很不可思議的...

【細談噪音管制法:行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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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細談噪音管制法:行為論】   現在網路上吵得沸沸揚揚,關於新北市5/ 15開罰的問題,主要都圍繞在噪音管制法第八條,針對違規 車輛可以「無需經過噪音檢測」直接開罰這一點,引發大量 的論戰,當然圈內人肯定是挺圈內人的(我也是),但是圈 外人也幾乎清一色的倒戈,站在與我們相反的立場上,針對 這一點,我覺得我們玩車人必須有自覺,需要做好行為控管 ,想要好好玩車,真的得必須管理好自己的行為,如乾媽所 說,我們也無可抹滅的,圈內總有一些老鼠屎,而且這坨老 鼠屎還為數不少,當然我們還是會持續爭取改裝合法化的空 間,不過在這裡就不多說這些。 噪音管制法原文: http://bit.ly/2pPaq7f    在這裡我要先說,關於為何「無需經過噪音檢測」就直接開 罰這一點,到底他的法源依據是什麼?為什麼我們一直罵, 他們仍然面不改色的執行?在經過詢問相關單位的人透露, 其實在噪音管制法中,主要分為兩種裁罰標準,一種是超標 後才會開罰,另一種就是「行為論」,而我必須要說,政府 肯定是老謀深算的,他敢這麼做,就有他的依據,而這個依 據,就是噪音管制法第八條整條的項目!   噪音管制法中機動車輛的噪音檢測,通常會先針對車輛做原 地噪音檢驗,而檢驗時若超標,才有裁罰的基準,但是第八 條整個條目,卻是比較特別的,在過去的修法中,有特別針 對某一些難以檢測的噪音以及無法實施檢測的時間點,做出 「行為論」的修法,而這些行為論,就可以「不需要經過噪 音檢測」就直接開罰!只要有行為事實,就可以不用檢測直 接罰。   噪音管制法中,大多數的規定項目都需要經過檢測才能罰, 但只有少數幾點會以「行為」論處,譬如突發性不持續性噪 音(只有短響的聲音,譬如短程鞭炮、爆炸聲、家庭喧鬧、 擾鄰噪音)以及不易量測之噪音(持續性太短無法即時檢測 ),才會以行為論處,有些噪音行為還會牽扯社會秩序維護 法。然而第八條的整個項目就是這樣,皆以行為論處,不過 有一個但書,就是該規定都是有時間段的管制(不方便實施 檢測的時間點),在規定時間內如果從事規定上禁止的活動 ,才得依行為論處。 在了解了行為論之後,我們再來針對新北市5/ 1號頒布的噪音管制法第八條新增的第四項, 於本市內各纇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 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使用任意變更經噪音檢驗合格並已貼...

台灣機車路權抗爭編年史(持續更新) 引用: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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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機車路權抗爭編年史 (持續更新) 1975 台灣省主席謝東閔提出管制措施: 劃定特殊路段及部分道路快車道,禁止機車行駛。 劃定機車專用道 禁止機車在多線道內側及中線道行駛 1975 台灣省主席謝東閔提出管制措施 1978 李登輝就任台北市長,針對忠孝東西路、中山南北路至士林、羅斯福路至新店,改為汽車專用,出現禁行機車政策性首例 禁行機車首例 1981 台北市光華橋改為汽車專用,以解決中山高回堵問題 1984/02 月初,交通部長連戰發佈命令,要求九縣市(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於同年六月底前,完成「限區現時禁行機車」或「劃設機車專用道」的規劃工作 1984/04/17 行政院表示「限區現時禁行機車」或「劃設機車專用道」的用意是「保障機車駕駛人權益」以及「維護行車安全、整頓交通秩序」 1985/05/30 台北市內共有 19 處路口有「機慢車專用道」,15 處路口機車騎士必須「二段式左轉」 1985/09 因敦化南北路汽車回堵問題,尖峰時刻復旦橋禁行機車 1992/06/24 行政院頒佈「台灣省省縣道及重要鄉道路線設計規劃標準表」,路幅標準於路基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即設有慢車道或混和車道供機慢車使用,另於路幅有足夠寬度暨有需要路段,可考慮快慢車道分隔 1999 機車交通管理政策白皮書,明確訂定汽機車分流的推動政策 2002/07/01 開放 150cc 以上重機進口 2006/07/02 重機繞行台北市政府遊行,訴求廢除重機兩段式左轉,開放快速道路 2011/06/23 機車黨促進公路總局召開機車行駛車道路權重新配置公聽會,會後繼續採取保守政策 2012/07/04 高雄市交通局舉辦「如何提昇機車安全座談會」,許添本表示衝突車禍的主因為「混和車流」,主張「汽機車分流」的政策 2012/08/14 交通部前抗議「降我牌稅、還我路權」 2012/09/06 交通部前,抗議交通部拒絕立法院提出的試辦決議 2014 交通部辦了4場與機車族對話座談會 ,地點為新竹,彰化,新北,台南 2015 /10 民間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創建 2015/12...

廢除禁行機車,你我也可以這樣做 引用: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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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武器,怎麼打仗?   面對禁行機車迫害機車族行的權益,我們要怎麼去對抗這樣的惡法?為什麼機車族只能繞圓環、鑽小洞,就是不能直走穿越康莊大道?重機是汽車卻不能上高速公路;重機是機車也不能進機車待轉區、機車停車格,這些惡法的相關連到底是什麼?我們可以用什麼方式去取回我們的權益?那你該好好研究這篇文章。 民選政府早嗅到風向;交通部長還在摸象 聯合報2017/01/09 B版頭條 (*註一)   廢止禁行機車議題早在十多年前就有人提出,但最終仍被交通部擋著不放行。六年前有立委要求交通部廢除禁行機車(新聞連結: 立委林建榮:三線道以下不准設禁行機車 ),但交通部持續不作為,始終保持「能拖就拖、以拖待變」的態度。直到去年下半年,包括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政府,陸續開始有地方政府採取動作,以「繞過」禁行機車法規以達解禁目的,卻同時一併抹去了腳踏車行駛慢車道的權益。   並不是因為地方政府不想解禁,而是中央的交通部不敢承擔安全與否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因沒有法源依據遲遲無法全面動手。民怨高漲的結果,最終使得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或是說,「繞」法行政)以解決民怨問題。當然,沒有一併進行「左轉靠左、右轉靠右」的宣導便塗銷禁行機車,也只會落入反對開放的人所謂的「危險」當中。所以本會的宗旨除了廢除禁行機車的要求,當然也一併肩負了安全駕駛的推廣,雖然這工作理應由政府承擔,但為了世世代代的台灣人的交通安全,我們也只能努力去做了。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永和中山路是新北市第一條將3車道改為2車道,開放機車通行;實施結果,減少機車因超車被迫違規行駛內車道的情形。(自由時報記者何玉華攝)(*註二)   沒有人比政府和奸商更懂得玩弄法律。市井小民只想要一條安全回家的路而已,開車或騎在路上時卻總是搞得自己神經緊繃、心驚膽跳,深怕撞到人或是被撞。 是時候該結束了 !搞懂法律,找出矛盾,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是我們唯一、也是最後的一條路。   地方政府很聰明,他知道交通部和內政部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這也是「禁行機車」法規源頭,有著很明顯的漏洞。當上方圖片的右側「快慢車道分隔線」消失的同時,禁行機車也可以跟著消失了。因為兩車道不需禁行機車,若多了一條慢車道,最內側就需要禁行機車了。但法規規定就算有這條白實線,機車仍然可以騎中間的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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